(2017)苏1322民初12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行与张兆平、胡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行,张兆平,胡宏,文艳,周迎龙,冯林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228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学府南路1号。负责人:杨同清,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义杰,该支行员工。被告:张兆平,女,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胡宏,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文艳,女,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周迎龙,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冯林荣,女,1965年6月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磊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咏仪书记员 李仁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