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4执恢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龚志德、王兴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志德,王兴东,刘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恢11-1号申请执行人:龚志德,男,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王兴东,男,满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刘桂华,女,满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系被告王兴东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志德与被执行人王兴东、刘桂华民间借款纠纷执行一案,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4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燕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张岩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自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