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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4执恢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龚志德、王兴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志德,王兴东,刘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恢11-1号申请执行人:龚志德,男,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王兴东,男,满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刘桂华,女,满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系被告王兴东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志德与被执行人王兴东、刘桂华民间借款纠纷执行一案,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4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燕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张岩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自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