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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301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阿扎提.库龙卡克与周新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阿扎提库龙卡克,周新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01财保11号申请人:阿扎提库龙卡克,男,哈萨克族,1970年4月29日出生,自由职业,住阿勒泰市。被申请人:周新星,男,汉族,1984年2月19日出生,自由职业,住阿勒泰市。申请人阿扎提库龙卡克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周新星名下登记的阿勒泰市江南花苑XX栋X单元XXX室予以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公司作为信誉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阿扎提库龙卡克的申请事实清楚,申请的手续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周新星名下登记的阿勒泰市江南花苑XX栋X单元XXX室予以保全,保全期限为二年。(保全标的65万元)。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阿扎提库龙卡克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戴锦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