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民初2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孟凡琴与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琴,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2701号原告:孟凡琴,女,195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林坚,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金,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民主南路17号。法定代表人:李富梅,系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和平,系该院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凡琴与被告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凡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33元,由原告孟凡琴承担。审判长 宋秀梅审判员 秦立群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XX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