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执保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黄骅市恒鑫高压管件有限公司、当涂县新桥乡锻铆焊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骅市恒鑫高压管件有限公司,当涂县新桥乡锻铆焊厂,沈名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执保390号申请人:黄骅市恒鑫高压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常郭镇中泊庄村。法定代表人:吕金峰,董事长。被申请人:当涂县新桥乡锻铆焊厂,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太白镇花园村。法定代表人:沈名进,董事长。被申请人:沈名进,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申请人黄骅市恒鑫高压管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当涂县新桥乡锻铆焊厂、沈名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黄骅市恒鑫高压管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当涂县新桥乡锻铆焊厂、沈名进所有的价值30万元财产予以保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30万元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骅市恒鑫高压管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沈名进在工商银行当涂支行卡号为62×××82存款30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于 勇代理审判员 付春华代理审判员 赵新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