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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执278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赵秀娥、张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秀娥,张建国,陈秀芬,河北金建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绿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7执278号之六申请执行人赵秀娥,女,195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执行人张建国,男,195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执行人陈秀芬,女,195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河北金建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城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绿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平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秀娥与被执行人张建国、陈秀芬、河北金建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绿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及车辆合计款项1855338.7元,其中过付申请人1822458.7元,缴纳执行费32880元,剩余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27民初102号民事调解书中未履行部分的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金刚执行员  冯 勇执行员  张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