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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民辖终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胡少平与湖南省中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少平,湖南省中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民辖终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少平,男,汉族,1970年6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中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青园路54号。上诉人胡少平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中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7)湘0304民初10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胡少平上诉称:上诉人是本案所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原审法院不应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立案,也不能再次审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法律关系。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无分包法律关系,被上诉人不能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向上诉人主张权利。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被上诉人将承包的住宅小区的土建、安装工程等分包给上诉人,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垫付民工工资、材料款而引发的诉讼,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系其基础合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工程所在地位于湘潭市岳塘区,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蔓莉审 判 员  文仕林审 判 员  周 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郭思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