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执1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1767彭德富与江苏安保车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德富,江苏安保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1767号申请执行人:彭德富,男,1975年4月14日生。被执行人:江苏安保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先耀。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彭德富与被执行人江苏安保车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江苏安保车业有限公司存在虚假抵押,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执17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智勇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俞 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