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3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胡友涵、九江民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友涵,九江民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03执129号申请执行人胡友涵,女,1965年9月9日,汉族,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被执行人九江民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九江市开发区南海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叶华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胡友涵申请九江民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九江民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胡友涵案款99427.45元,承担执行费1391.41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99427.45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九江民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03执1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 宁审判员 程海平审判员 黎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