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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山东华瑞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增冠商贸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华瑞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增冠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1004号原告:山东华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丹阳路204号。法定代表人:姚树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其凯,北京市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全,菏泽市牡丹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1237号。法定代表人:金同水,董事长。被告:济南增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祝舜路577号。法定代表人:侯瑞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海岩,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山东华瑞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增冠商贸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瑞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华瑞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9元,减半收取计3204.50元,由原告山东华瑞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闫 敏人民陪审员  张艳君人民陪审员  牛银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