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7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魏泽明、蔡连香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泽明,蔡连香,旷伟军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刑初373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泽明(曾用名魏栋林),男,出生于四川省威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威远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辩护人王锡怀,广东至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蔡连香,女,出生于湖南省攸县,汉族,初中文化,在业,住湖南省攸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被告人旷伟军,男,出生于湖南省攸县,汉族,初中文化,在业,住湖南省攸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同年6月2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未检刑诉[2017]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泽明、蔡连香、旷伟军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荣荣、代理检察员邝达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泽明、蔡连香、旷伟军,辩护人王锡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6年9月起,被告人魏泽明先后伙同被告人蔡连香、旷伟军,以非法收受六合彩投注的方式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蔡连香在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周村莘村佳好佳商场、被告人旷伟军在三水区白坭镇周村村委会莘村塑料城渝馨百货店,分别收受三十余人的六合彩投注,并上报给被告人魏泽明,由被告人魏泽明坐庄结算输赢,被告人蔡连香、旷伟军分别收取投注额一定比例的好处费。截止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魏泽明被抓获,被告人旷伟军非法收受六合彩投注共计人民币50000余元,被告人蔡连香非法收受六合彩投注共计人民币150000余元,上述投注额全部上报给被告人魏泽明。另,2017年2月18日,被告人旷伟军收受六合彩投注人民币2000元,并由自己坐庄结算输赢,非法获利人民币300元。2017年2月25日,被告人旷伟军收受六合彩投注7388元,准备上报给被告人魏泽明时被公安人员查获。案发期间,被告人蔡连香另收受六合彩投注共计人民币30000余元,上报给王某2、“林”等人(均另案处理),并收取投注额一定比例的好处费。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在法庭上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魏泽明、蔡连香、旷伟军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魏泽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但辩解其行为构成赌博罪。辩护人王锡怀的辩护意见是: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被告人魏泽明的行为应定性为赌博罪;2.被告人魏泽明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参与赌博时间较短,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并且是初犯;另外,被告人魏泽明是家庭经济来源的顶梁柱,经济负担特别重。综上所述,请求对被告人魏泽明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蔡连香、旷伟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意见,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9月起,被告人魏泽明先后伙同被告人蔡连香、旷伟军,以非法收受“六合彩”投注的方式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蔡连香在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周村莘村佳好佳商场、被告人旷伟军三水区白坭镇周村村委会莘村塑料城渝馨百货店,分别收受三十余人的“六合彩”投注,并上报给被告人魏泽明,由被告人魏泽明坐庄结算输赢,被告人蔡连香、旷伟军分别收取投注额一定比例的好处费。截止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魏泽明被抓获,被告人旷伟军非法收受“六合彩”投注共计人民币50000余元,被告人蔡连香非法收受“六合彩”投注共计人民币150000余元,上述投注额全部上报给被告人魏泽明。另,2017年2月18日,被告人旷伟军收受“六合彩”投注人民币2000元,并由自己坐庄结算输赢,非法获利人民币300元。2017年2月25日,被告人旷伟军收受“六合彩”投注7388元,准备上报给被告人魏泽明时被公安人员查获。案发期间,被告人蔡连香另收受“六合彩”投注共计人民币30000余元,上报给王某2、“林”等人(均另案处理),并收取投注额一定比例的好处费。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魏泽明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他从2016年3月份开始自己坐庄收受旷伟军、蔡连香等人的六合彩投注,直到2017年2月。旷伟军每次通过微信将投注单发给他,向他投注六合彩,开码后,他和旷伟军对账之后,输赢的金额均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结算,没有进行现金交接。他主要使用的有两张银行卡,账号分别是62×××70、62×××77,户主分别是他本人和前妻龚某,实际使用都是他本人。蔡连香主要通过电话以及微信方式向他投注六合彩,开码的次日,他到蔡连香的店铺(佳好佳超市)与蔡连香对数并且进行现金交收。他给予旷伟军上交投注额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的水钱,给予蔡连香上交投注额百分之十二的水钱。他最近三次收受旷伟军投注分别是10000多元、8000多元和约4000元。他只收过蔡连香投注约7500元。他辨认出被告人蔡连香,还对相关的书证进行了辨认。2.被告人蔡连香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她从2016年9月份开始在自己位于三水区白坭镇莘村的佳好佳超市帮“阿平”收受六合彩投注单,“阿平”给予她投注额12%的水钱。“萍萍”和“阿平”是夫妻关系。她收受零散的六合彩投注后进行汇总,然后通过微信将汇总的投注单发给“阿平”进行投注。六合彩开码当晚,他和“阿平”通过电话和微信对数,输赢在次日通过银行转账,没有现金结算。“阿平”给她的是农业银行账号62×××75,户主是魏泽明。她帮魏泽明收受共约三十期六合彩投注,每期投注金额约5000元,共约150000元的投注金额。她收受投注除向魏泽明下注外,还向“萍萍”、“林”等人投注,其中向“萍萍”投注3万多元,向“林”投注四期。她辨认出被告人魏泽明就是“阿平”,还对相关的书证进行了辨认。3.被告人旷伟军的陈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从2016年11月份起,他开始在其经营的三水区白坭镇莘村塑料城的渝馨百货店收受六合彩投注,然后通过微信向“阿平仔”下注,从中提取利润。他们一般通过微信对数,然后在六合彩开码之后的次日下午通过银行转账进行结算。“阿平仔”提供给他的银行账户分别有62×××70和62×××76,户主分别是魏泽明和王某2。2017年过年之前他收受的六合彩投注金额比较小,每期大约1500元,收了二十一期,投注金额共约31500元。从2017年2月份至被抓获共收了四期六合彩投注,其中他自己做庄的是2000多元,另外二期收了共18981元已向“阿平仔”下注,最后一期收了7388元,尚未向“阿平仔”下注就被抓获了。所以他收受六合彩投注共约59800元,其中约50481元已向“阿平仔”下注,收到水钱4000多元,2000元由他自己坐庄,7388元尚未向“阿平仔”下注。他辨认出被告人魏泽明就是“阿平仔”,还对相关的书证进行了辨认。4.证人董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她工作的佳好佳商场的老板娘蔡连香从去年7、8月份开始有帮别人代收六合彩投注单,然后根据收受六合彩的金额收取10%左右的手续费。据她了解,蔡连香每期大约盈利400元至500元,至今共获利润5万左右。从今年开始,她在工作期间有帮着写过六、七次码单,老板娘没有另外给她好处。她辨认出被告人蔡连香。5.证人王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7年3月7日20时许,他去到三水区白坭镇周村莘村塑料城门口的佳好佳商场参与六合彩投注,进行非法赌博。他辨认出被告人蔡连香就是收受六合彩投注的佳好佳商场的老板娘。6.证人杨某1的证言和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他先后于2017年2月28日、3月2日在三水区白坭镇周村莘村塑料城门口的佳好佳商场购买了两次六合彩,收钱的是老板娘,负责帮忙写收据的是一个戴眼镜的女人。他辨认出被告人蔡连香就是收受她六合彩投注的佳好佳商场的老板娘。7.证人胡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他从2015年的4、5月份开始向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周村莘村塑料城渝馨百货店的老板购买六合彩,至今共投注六合彩约30次,投注金额约4000元。他辨认出被告人旷伟军就是收受六合彩投注男子。8.证人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他从2016年7月份开始在渝馨百货店老板“肥佬”处投注六合彩进行赌博,开始的时候都是投注1元、5元、10元。有时他到店里下注的时候,看到“肥佬”打电话给别人进行投注,“肥佬”应该不是自己做庄。被抓当天他向“肥佬”投注了六合彩320元。他辨认出被告人旷伟军就是收受六合彩投注的“肥佬”。9.证人杨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他到工厂附近的渝馨百货店购买东西时,见到店老板正在接受参赌六合彩人员的投注,他于是也投注了10元。从那天起,他收到工资就偶尔到渝馨百货店向该店的老板投注六合彩,至今一共投注约20次,投注金额近3000元。他辨认出被告人旷伟军就是收受六合彩投注的老板。10.证人黄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7年2月25日20时许,他下班经过白坭镇周村莘村塑料城渝馨百货店,看见有人向店老板投注六合彩。他于是上前了解,并投注了250元。他辨认出被告人旷伟军就是收受六合彩投注的老板。11.证人覃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她分别于2017年2月16日、2月25日两次在白坭镇周村辛村塑料城渝馨百货店购买六合彩特码进行赌博。他辨认出收受六合彩投注老板旷伟军。12.证人莫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7年2月25日20时30分,他去到白坭镇周村辛村塑料城渝馨百货店,看见老板在卖六合彩特码,于是也投注了70元。他辨认出被告人旷伟军就是收受六合彩投注的老板。13.证人冉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7年2月25日20时左右,他去到三水区白坭镇周村莘村塑料城渝馨百货店购买六合彩外围,他投注了120元。他还曾经于2016年9月份在渝馨百货店购买过30元的六合彩。他辨认出被告人旷伟军就是收受六合彩投注的老板。14.证人朱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7年2月25日20时30分许,他去到白坭镇周村辛村塑料城渝馨百货店,向该店的老板购买了260元六合彩。他辨认出被告人旷伟军就是收受六合彩投注的老板。15.证人韦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7年2月25日20时许,他去到白坭镇周村莘村塑料城渝馨百货店参与六合彩投注,进行非法赌博。他合计投注六合彩赌博80元。他辨认出被告人旷伟军就是收受六合彩投注的老板。16.证人王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2017年2月28日18时40分许,她和“阿平”在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北湖二路6号的出租屋洗菜时被警察带回派出所。她和“阿平”于2016年通过网络认识,“阿平”说自己是做生意的。她没有看到过“阿平”有购买或者接受六合彩投注,她也没有参与过有关六合彩赌博的活动。她包里的一张六合彩赔率表不是她本人的,可能是她一位叫“娜娜”的朋友放包里的。17.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魏泽明、蔡连香、旷伟军,证人王某1、杨某2、胡某等人处扣押物品的情况。1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位于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周村村委会莘村的渝馨百货店和佳好佳商场的概貌。19.明细表、磅码单、便条、收据、统计表、手机图片等。证实(1)被告人旷伟军接受六合彩投注的情况。被告人旷伟军对相关证据进行了辨认,确认接受投注金额共计50973元,其中2017年2月23日接受投注7295元、2月25日接受投注4010元。(2)被告人蔡连香接受六合彩投注的情况。被告人蔡连香对相关证据进行了辨认,确认2017年3月7日接受投注的金额是3995元,手机截图显示的接受投注的金额共计148740元。(3)证人王某1等人投注六合彩的情况。20.手机微信截图。证实(1)被告人蔡连香向“林”、“萍萍”等人投注六合彩,以及向户名王某2,尾号7976的农业银行卡转账8500元、6000元的情况。(2)被告人旷伟军通过手机接受微信好友投注六合彩,然后将接受的投注再转发给“阿平仔”进行投注以及转账的情况。21.个人明细对账单、交易明细清单。证实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魏泽明尾数5170的账户与被告人蔡连香尾数1779的农业银行卡、被告人旷伟军尾数8075的农业银行卡、吴某等人的账户之间有频繁的银行转账收付记录。22.笔记本。证实被告人旷伟军日常记账情况。被告人旷伟军对该证据进行了辨认,确认这是客人到店铺买东西赊账的记录,与六合彩投注无关。2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证人杨某2等人的赌博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况。24.银行卡开户资料。证实从被告人魏泽明处扣押的银行卡的开户情况。25.手机检验报告、电脑检验报告、光盘。证实(1)被告人魏泽明、蔡连香、旷伟军的手机检验情况,内有投注六合彩的相关信息。(2)被告人魏泽明的电脑未检出与本案有关的内容。26.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来源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况。27.抓获经过。证实三被告人的到案经过。28.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表。证实三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与上列一致,无犯罪前科。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泽明、蔡连香、旷伟军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魏泽明及其辩护人王锡怀所提被告人魏泽明的行为构成赌博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审查,被告人魏泽明、蔡连香、旷伟军结伙利用“六合彩”开奖信息,非法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为他人参与赌博活动提供场所,并从中渔利,其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特征,理应构成开设赌场罪。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魏泽明、蔡连香、旷伟军归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王锡怀所提对被告人魏泽明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魏泽明、蔡连香、旷伟军的犯罪情节较轻,且是初犯,有坦白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三被告人宣告缓刑。移送的从被告人魏泽明处扣押的额笔记本十一本、便条三张、六合彩马报三张、六合彩登记纸一张,从被告人蔡连香处扣押的便条十一张、收据六本、笔记本一本、个人明细对账单两份,从被告人旷伟军处扣押的六合彩资料一批、收据五本、笔记本五本,是重要的涉案证据,应予归档保存。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泽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蔡连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旷伟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四、移送的从被告人魏泽明处扣押的现金人民币244.5元、银色OPPO手机(1343315****)一台;从被告人蔡连香处扣押的现金人民币290元、金色OPPO手机(1362011****)一台;从被告人旷伟军处扣押的现金人民币5040元、白色OPPO手机(1524365****)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从被告人魏泽明处扣押的其它手机五台、电脑主机一台、银行卡十三张,予以发还物品所有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曾巧珍人民陪审员  韦源江人民陪审员  吴成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文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