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4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海峰与黄卫兵追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峰,黄卫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4执433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峰,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被执行人黄卫兵,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王海峰与黄卫兵追偿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304民初19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海峰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卫兵给付欠款3000元,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卫兵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要求将被执行人黄卫兵纳入失信人名单。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4民初19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待有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时,即恢复本案的执行。审判长 贾小兵审判员 吴军强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