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民终2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狄小东与狄永忠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狄永忠,狄小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民终24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狄永忠,男,1971年8月8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光绪,溧阳市埭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狄小东,男,1969年11月25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洲,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狄永忠因与被上诉人狄小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溧阳市人民法院(2017)苏0481民初3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狄永忠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狄小东曾向其借用2个集装箱,至今未还。其曾要求狄小东返还该2个集装箱后,其就付清余款,但狄小东一直未兑现。产生涉案纠纷的原因和责任均在狄小东。狄小东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狄小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狄永忠支付欠款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狄小东在2014-2015年期间为狄永忠承接的工程工作。过程中,狄永忠结欠狄小东劳务工资50000元。狄永忠在2016年2月6日向狄小东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有狄永忠欠狄小东现金伍万元整欠款人:狄永忠2016.2.6”。后狄小东要求狄永忠支付上述欠款,狄永忠则以狄小东向其借用两个集装箱未归还为由拒绝,导致讼争。一审庭审中,狄永忠未就狄小东借用集装箱的事实提供依据。狄小东认为:狄永忠的抗辩与本案无关。一审法院认为,狄小东、狄永忠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狄永忠欠款不如约归还对纠纷的产生负有责任。狄小东要求狄永忠立即偿还所欠款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狄永忠提出的抗辩意见,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且与涉案纠纷没有直接的关联性,故不再理涉,狄永忠可以另行与狄小东协商或者通过司法途径处理。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狄永忠结欠狄小东500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归还。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狄永忠负担。基于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确认的事实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依法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狄小东基于双方间的劳务合同关系向狄永忠主张拖欠的报酬,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狄永忠上诉称狄小东还拖欠其2个集装箱,此属借用合同关系,与劳务合同关系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且双方对借用事宜尚有争议,不能在一案中一并予以处理,本案中不予理涉,狄永忠可另案主张。综上所述,狄永忠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狄永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周宁平审判员 卢云云审判员 丁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 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