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2执4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福鼎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杨忠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鼎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杨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2执47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福鼎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杨忠华,女,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福鼎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杨忠华罚金一案,于2017年3月9日向杨忠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杨忠华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忠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忠华存款183315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利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惠芳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