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6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宗俊礼与刘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俊礼,刘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6执504号申请执行人:宗俊礼,男,汉族,现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刘奎,男,汉族,现住陕西省吴起县。本院在执行宗俊礼与刘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宗俊礼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72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刘奎偿还申请执行人宗俊礼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2万元。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刘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相关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650元,执行费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7月28日申请执行人宗俊礼与刘奎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即被执行人刘奎共计给付申请执行人宗俊礼6万元;待被执行人刘奎土地赔偿款到位之后给付本案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宗俊礼自愿放弃其他诉求并撤回执行申请。2017年7月28日被执行人刘奎交纳了案件受理费650元,执行费800元。2017年8月22日申请执行人宗俊礼以其与被执行人刘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7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生龙代理审判员 梁志喜执 行 员 高登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若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