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民终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龙华平与曹建平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华平,曹建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民终15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华平,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国强,湖南宇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建平,男,195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进辉,湖南宇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龙华平因与被上诉人曹建平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16)湘1081民初1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龙华平以与曹建平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龙华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华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龙华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桐辉审 判 员 黄湘南审 判 员 王梅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肖露华书 记 员 魏小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