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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5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彭涛与陈忠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涛,陈忠和,天津市金乐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津南第一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5364号原告:彭涛,男,198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陈忠和,男,196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河北省保定市。第三人:天津市金乐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津南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微山南路西侧普雅花园36-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052080890F。法定代表人:孙志彬,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键衡,男,1994年8月3日,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彭涛与被告陈忠和及第三人天津市金乐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津南第一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彭涛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涛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涛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780元,不再退回。审  判  员  白全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  刘信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