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6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嬴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南朗分公司与黄孟福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嬴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南朗分公司,黄孟福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6453号原告:深圳市嬴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南朗分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南朗镇第六工业误区中山市汇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内一楼,统一社会信用914420003151799220。负责人:刘文欢。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剑雄(未到),该公司员工。被告:黄孟福,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原告深圳市嬴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南朗分公司诉被告黄孟福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受理后,原告深圳市嬴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南朗分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嬴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南朗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241元,由原告深圳市嬴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南朗分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付)。审判员 陆招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梦如姚志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