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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民初1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孟某与范某1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范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21民初1458号原告:孟某,女,1990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渑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灵,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范某1,男,1982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渑池县。原告孟某与被告范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孟某及代理人李巧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决女儿范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成年;3、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1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范某2。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发现被告沉溺网络游戏,没有家庭责任感,不管妻女生活。为维持生计,2014年10月,原告带孩子到江苏打工至今,生活异常艰难,被告从未关心过妻女的生活,看过一次女儿,给过生活费。近三年的分居生活,原、被告感情彻底破裂。被告范某1未出庭但提交书面答辩材料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原、被告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年多的恋爱,××××年××月××日结婚。婚后,随着女儿的出生,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家庭和谐。2014年原告带女儿外出打工,被告亦外出打工,期间汇款给原告。为了维护家庭、为了女儿的幸福和健康成长,不同意离婚。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孟某与被告范某1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范某2。为了生活,2014年10月,原告带孩子到江苏打工至今,被告亦外出打工。本院认为,原告孟某与被告范某1相识,交往后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婚姻基础尚可,婚后生育一个孩子,夫妻感情较好。为生计,双方均外出打工,但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原告现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孟某起诉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孟某与被告范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平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武文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