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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1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莫琼与广州尚品宅配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辽宁一方地产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琼,广州尚品宅配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辽宁一方地产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区隆禧家具店,周延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1418号原告:莫琼。委托诉讼代理人:逄博,辽宁保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尚品宅配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85号3501房之自编01-05单元。法定代表人:李连柱。被告:辽宁一方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65号。法定代表人:孙喜双。被告:沈阳市沈河区隆禧家具店,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81号一方广场F418-F419。法定代表人:邓桂柱。被告:周延旭。本院在审理原告莫琼与被告广州尚品宅配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辽宁一方地产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区隆禧家具店、周延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莫琼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