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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2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叶森林与邱宗善、胡裕娣(2017)浙0225执234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拘留决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裕娣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225执2342号被拘留人:胡裕娣公民身份号码:×××0049本院在执行叶森林与邱宗善、胡裕娣(2017)浙0225执234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胡裕娣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