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82民初52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3-0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晋江支行与蔡亚明、汤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晋江支行,蔡亚明,汤小梅,晋江市世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5265号之一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晋江支行,住所地晋江市青阳洪山综合开发区(泉安南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680890982F。负责人:张培增,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玲,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如英,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蔡亚明,男,198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汤小梅,女,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晋江市世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内坑镇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687538615F。法定代表人:王文品,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幼完,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晋江支行与被告蔡亚明、汤小梅、晋江市世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晋江支行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晋江市世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晋江市世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另找其他途径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对晋江市世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晋江支行撤回对晋江市世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冯 洁人民陪审员  黄永生人民陪审员  柯船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吕雅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