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2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周爱国诉被告李平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爱国,李平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2694号原告:周爱国,男,195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李平生,男,l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原告周爱国与被告李平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周爱国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爱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爱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爱国负担。审 判 员 蒋素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雷青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