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吴昊与被告沈阳爱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昊,沈阳爱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庆典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6号原告:吴昊,男。被告:沈阳爱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观泉路274-3号(3-3-2)1室。法定代表人:王文英。原告吴昊与被告沈阳爱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顾志军审判员 戚力凯审判员 郑显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