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7民初2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关胜龙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胜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7民初2489号原告:关胜龙,男,1996年8月1日出生,民族,司机,现住迁西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6号。负责人:武长奎,系该公司负责人。关胜龙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关胜龙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关胜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关胜龙负担。审判员 李志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明 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