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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9执恢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安卓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某某、尹某、曾某某、陆某某、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安卓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曾某某,尹某,吴某某,陆某某,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9执恢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安卓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曾某某,男,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尹某,男,1985年5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吴某某,女,1987年1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陆某某,男,1987年3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田某某,女,1987年12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安卓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某某、尹某、曾某某、陆某某、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7日作出的(2014)鄂五峰民初字第00431-2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过本院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分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五峰民初字第00431-2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伟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