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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3执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潮与湖北泰旺摩擦材料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潮,湖北泰旺摩擦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3执841号申请执行人:王潮,男,生于1991年5月18日,住枣阳市,被执行人:湖北泰旺摩擦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法定代表人:施晓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潮与湖北泰旺摩擦材料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6)鄂0683民初19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湖北泰旺摩擦材料有限公司位于枣阳市书院东街xxx号地号:xxxxxx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三、限被执行人在财产被查封、扣押后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对扣押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或变卖以偿还其借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合祖审判员  惠 宁审判员  檀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