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民初997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姚绍军与黄吉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绍军,黄吉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997之二号原告:姚绍军,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兴太,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宇,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吉斌,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原告姚绍军与被告黄吉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因被告黄吉斌下落不明,本院向其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定于2017年8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2017年8月22日上午,原告姚绍军以还需补充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吉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绍军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系原告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绍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0元、公告费400元,已经依法预收,原告姚绍军已经预交,经本院领导批准,由原告姚绍军承担公告费400元,免收案件受理费3,140元。审 判 长 王 可人民陪审员 谢松贵人民陪审员 尹书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金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