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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民初997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姚绍军与黄吉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绍军,黄吉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997之二号原告:姚绍军,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兴太,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宇,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吉斌,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原告姚绍军与被告黄吉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因被告黄吉斌下落不明,本院向其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定于2017年8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2017年8月22日上午,原告姚绍军以还需补充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吉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绍军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系原告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绍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0元、公告费400元,已经依法预收,原告姚绍军已经预交,经本院领导批准,由原告姚绍军承担公告费400元,免收案件受理费3,140元。审 判 长  王 可人民陪审员  谢松贵人民陪审员  尹书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金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