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某诉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61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余某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5民初53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余某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某借款1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5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余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定边县长城街支行的存款账户。执行费1550元待扣划时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16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