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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7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吉威鑫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九点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吉威鑫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九点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7302号原告:四川吉威鑫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法定代表人:李海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庆,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九点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吴志奇。原告四川吉威鑫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九点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四川吉威鑫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吉威鑫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吉威鑫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九点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1360元,由原告四川吉威鑫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蒲海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