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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刑更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夏尔坚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尔坚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刑更1108号罪犯夏尔坚,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乐清市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5日作出(2011)安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尔坚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夏尔坚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9日作出(2011)保刑终字第3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2015年11月26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和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7年7月2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8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夏尔坚在2016年1月20日至2016年10月20日服刑期间,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记功奖励1次、表扬���励3次。该犯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考核情况统计表、裁判文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综合考量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该犯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尔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1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皓审判员 段 超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向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