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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终3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许文阳、福建康佰家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石狮华林分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文阳,福建康佰家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石狮华林分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终37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文阳,男,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康佰家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石狮华林分店,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湖滨街道92路278号。上诉人许文阳因与被上诉人福建康佰家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石狮华林分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1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文阳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许文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文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85元,减半收取为692.5元,由许文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丽阳审 判 员  李 芳代理审判员  林秋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燕珍速 录 员  李光炜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