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民初3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昌敏与吴清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昌敏,吴清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3469号原告:黄昌敏,男,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吴清松,男,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昌敏诉被告吴清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黄昌敏负担。审 判 长 黄国振审 判 员 郑霞芳人民陪审员 洪惠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郑 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