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8民初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侯建良诉张红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建良,张红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8民初1111号申请人:侯建良,男,194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阳县,。被申请人:张红兰,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本院在审理侯建国与张红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侯建良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张红兰驾驶的冀F×××××、冀F×××××重型半挂货车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红兰驾驶的冀F×××××、冀F×××××重型半挂货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雅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