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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8民初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侯建良诉张红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建良,张红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8民初1111号申请人:侯建良,男,194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阳县,。被申请人:张红兰,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本院在审理侯建国与张红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侯建良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张红兰驾驶的冀F×××××、冀F×××××重型半挂货车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红兰驾驶的冀F×××××、冀F×××××重型半挂货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雅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