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执70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林志坚与陈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志坚,陈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70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志坚,男,汉族,1967年8月1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陈婷,女,汉族,1982年2月1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陈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林志坚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785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进行和解,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暂缓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的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活光执行员 童琳琳执行员 李安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凤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