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3民初1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电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与魏从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电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魏从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3民初1638号原告:中电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法定代表人:项惠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四川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从地,男,195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原告中电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与被告魏从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中电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电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电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 育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茜(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