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执恢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魏爱爱、李和平与代平定、代永超生命权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爱爱,李和平,代平定,代永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恢30-1号申请执行人:魏爱爱,女性,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和平,男性,汉族。被执行人:代平定,男性,汉族。被执行人:代永超,男性,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和平、魏爱爱与被执行人代永超、代平定生命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6月2日在与被执行人的谈话中,被执行人表示每月月底前向法院支付50元。本案执行标的为259620元,执行费3794元由被执行人代永超、代平定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204执恢30号案件的执行。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连力审 判 员 罗世平人民陪审员 郝署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