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8民初3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公某与徐志花、刘忠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某,徐志花,刘忠存,刘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初3154号原告:公某。法定代理人:公方利(系原告公某之父),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蒙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芳,蒙阴县蒙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志花,女,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蒙阴县。被告:刘忠存,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蒙阴县。被告:刘磊,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蒙阴县。原告公某与被告徐志花、刘忠存、刘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赵尊文人民陪审员 杨 秀人民陪审员 徐志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王永花书 记 员 李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