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3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齐鹏与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鹏,陈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1民初3381号原告:齐鹏,男,满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告:陈磊,男,汉族,无职业,现在延吉监狱服刑。原告齐鹏与被告陈磊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齐鹏、被告陈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齐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陈磊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1日因被告缺钱进货为由向原告借款2万元,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陈磊辩称:对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日被告陈磊向原告齐鹏借款2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止。借款当天,原告向被告支付借款本金2万元。本院认为,原告齐鹏与被告陈磊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现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陈磊应返还原告齐鹏借款本金2万元。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齐鹏返还借款本金2万元。如陈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陈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英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