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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5民初20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福建永泰融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黄敬光、林清礼、黄振禄、林永康、林永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永泰融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黄敬光,林清礼,黄振禄,林永康,林永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5民初2032号之一原告:福建永泰融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吉祥小区如意桥头东侧泰和苑二层。法定代表人:郑永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立乐、姚秀彬(实习律师),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敬光,男,195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林清礼,男,195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黄振禄,男,194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林永康,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林永恒,男,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告福建永泰融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敬光、林清礼、黄振禄、林永康、林永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福建永泰融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原告在本案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永泰融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114元,减半收取计1555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建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鲍美龄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