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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执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孙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航,孙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4执951号申请执行人:杨航,女,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孙杰,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杨航与孙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现孙杰下落不明,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航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4民初668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 欣审判员 钱双平审判员 张 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仁建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1)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1)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