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702民初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健与吴宏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健,吴宏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02民初1124号原告:陈健,男,1981年5月1日生,汉族,住福泉市福泉市。委托代理人:李福,系福泉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宏文,男,1980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福泉市。原告陈健诉被告吴宏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陈健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健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健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陈健负担。审判员 叶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游晓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