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执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香尽、屈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香尽,屈敏,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史启贵,吴克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执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香尽,女,汉族,1969年12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当阳市。被执行人屈敏,女,汉族,1977年5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沿江大道97号。被执行人史启贵,男,汉族,1951年4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吴克岸,男,汉族,1968年7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265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朱香尽申请,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朱香尽与被执行人屈敏、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史启贵、吴克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所有资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亦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翔审判员 黄正文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郦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