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执4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洪进、宫清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进,宫清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470-1号申请执行人:王洪进,男,1970年7月5日生,汉族,住安丘市。被执行人:宫清祥,男,1987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临朐县。本院在执行王洪进与宫清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宫清祥所有的车牌号为G809**轿车一辆;冻结了被执行人宫清祥的银行账户,现因申请人提出解封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宫清祥所有的车牌号为G809**轿车一辆的查封;解除对被执行人宫清祥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 芃人民陪审员 张绪苓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帅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