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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民初17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锋与周志强、梁玉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锋,周志强,梁玉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1700号之一原告:李锋,男,汉族,住菏泽市。被告:周志强,男,汉族,住潍坊市。被告:梁玉晶,女,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锋与被告周志强、梁玉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锋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周志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锋撤回对被告周志强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锋撤回对被告周志强的起诉。审判员  石胜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 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