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1民初2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房地产管理局曲阜办事处与王玉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房地产管理局曲阜办事处,王玉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81民初2065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房地产管理局曲阜办事处,驻所地:山东省兖州区九一医院院内。法定代表人:王明沂,主任。委托代理人:徐明莉、孔凡清,山东曲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柱,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曲阜市。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房地产管理局曲阜办事处与被告王玉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房地产管理局曲阜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徐明莉、孔凡清,被告王玉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房地产管理局曲阜办事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搬离侵占原告房产,并支付院落占用费4710元至被告搬离之日止(自2017年2月1日起按年租金9000元计算)及违约金;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原、被告经协商一致签订《军队地产租赁合同》,原告将位于曲阜市防山镇纪庄村院落一处,出租给被告用于经营养殖业,约定:租赁期限自2014年11月起至2015年11月1日止;年租金9000元。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双方未再续签租赁合同,被告自愿按原租赁合同约定租金金额将院落占用费支付至2017年1月31日。2017年1月原告接到军委停租通知后,立即书面通知被告终止双方租赁关系,多次催告其搬离,被告置之不理侵占院落至今,故依法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搬离,支付占用费用471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玉柱辩称,2003年,我是从孔凡义手里转接过来的房屋,后与部队签订的租赁合同,进行了畜牧养殖业,我同意搬离该租赁房屋,但临时未找到合适的地方,由于2013年损失严重,加上投资巨大,现在正积极找地方配合搬离。另外,我签订合同时的保证金5000元还没有退还给我。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原、被告经协商签订《军队地产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曲阜市防山镇纪庄村院落一处出租给被告用于经营养殖业,租赁期限自2014年11月起至2015年11月1日止;年租金9000元。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双方未再续签租赁合同,被告按原租赁合同约定租金金额将院落占用费支付至2017年1月31日。2017年1月原告接到军委停租通知后,书面通知被告终止双方租赁关系,催告其搬离,被告一直未搬离,原告于2017年7月诉至我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搬离,支付占用费用471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另,原告尚有5000元保证金未退还给被告。对于上述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军队地产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租赁合同,该合同实际已经解除,但被告仍然继续使用该院落,原告要求其搬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在租赁合同到期后,继续占用原告的院落使用至今,应当参照原租赁合同的年租金9000元支付占用使用费,故原告要求支付从2017年2月1日至今的占用费应予支持。被告抗辩5000元保证金应予退还,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玉柱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腾退出位于曲阜市防山镇纪庄村院落交付给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房地产管理局曲阜办事处。二、被告王玉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房地产管理局曲阜办事处房屋占用费4500元(从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8月1日,以后产生的占用费按实际占用天数,以年租金9000元计算)。三、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房地产管理局曲阜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给被告王玉柱保证金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玉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孔盛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