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0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明与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重庆市城口县赵孝春野生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0344号原告:刘明,男,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现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广场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87477135U。主要负责人:吴勃,职务不详。被告:重庆市城口县赵孝春野生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修齐镇高阳村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9765949146Y。法定代表人:赵孝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红平,重庆承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明与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重庆市城口县赵孝春野生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明负担。审判员 张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洪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