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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5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沈燕滨与沈辉燕、杨鸿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燕滨,沈辉燕,杨鸿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5525号原告:沈燕滨,女,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雄,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伟钦,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沈辉燕,女,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杨鸿卿,女,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本院在受理原告沈燕滨与被告沈辉燕、杨鸿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燕滨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燕滨在本案开庭前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燕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沈燕滨负担。审判员  蔡雪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紫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