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81执恢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武纪与薛鹏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纪,薛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81执恢1049号申请执行人武纪,男,1976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薛鹏,男,汉族,1984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神民初字第0201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薛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偿还了申请人借款本金20万元,案款已全部兑现后,申请人武纪书面向本院申请不再执行被执行人薛鹏,本案执行费2930元减半收取1465元,由被执行人薛鹏自愿负担。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1执恢1049号案件的执行。终结(2017)陕0821执恢1049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薛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