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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81执恢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武纪与薛鹏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纪,薛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81执恢1049号申请执行人武纪,男,1976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薛鹏,男,汉族,1984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神民初字第0201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薛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偿还了申请人借款本金20万元,案款已全部兑现后,申请人武纪书面向本院申请不再执行被执行人薛鹏,本案执行费2930元减半收取1465元,由被执行人薛鹏自愿负担。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1执恢1049号案件的执行。终结(2017)陕0821执恢1049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薛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