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11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付志红与广州坤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佘志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志红,广州坤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佘志强,中建四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建四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1535号原告:付志红,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徐颖雯,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进亮,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坤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广平。被告:佘志强,男,汉族。被告:中建四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刚。被告:中建四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谦。上列原、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7年8月15日以双方达成初步调解意向、四被告承诺在2017年10月前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志红撤回起诉。本案免交受理费。审判员 黄小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永琪 关注公众号“”